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