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配套设施、交通衔接等规划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留交通换乘场站、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