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组织开展泉水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充分论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