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条有效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汛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与城市建设、人口分布、空间布局、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