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