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扣留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向职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职工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