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