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建立或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