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建立或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