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