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