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使用公共设施时依次排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
(四)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赏礼仪;
(五)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打闹,控制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开展健身、娱乐、商业促销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控制时间和音量;
(七)爱护公共座椅、公交站牌、充电桩、路灯、消防栓、宣传栏、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