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四)不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等禁烟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七)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品;
(八)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