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