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和宣传活动;

(四)受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建议、投诉;

(五)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