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