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为人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制止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