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参加精神文明创建相关评选活动资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