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市民公约,并会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支持有关方面依法制定自律自治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