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三)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四)爱惜粮食,适量点餐,节约用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抵制人情攀比、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陋习;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