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具有迷信、赌博、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三)不编造、发布和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其他文明使用网络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