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九条有效提倡助人为乐、守望相助,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等行为;(三)参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