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提倡助人为乐、守望相助,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等行为;

(三)参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