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者行经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主动让行,不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四)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视频,不随意变道、穿插和加塞,不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向行驶,不乱穿道路;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抢占、霸占座位,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九)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其他文明出行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