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景区秩序,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实施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

(二)爱护景区景物,不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三)爱护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纪念设施,不实施有损纪念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氛围和环境的行为;

(四)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五)其他文明旅游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