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