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