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我发展,实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民族团结与边疆稳定相结合、政策扶持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多方帮扶与自力更生相结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