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建设产业园区,打造涵盖生产、加工、流通、科技、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集群;支持边境地区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物流和经济合作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