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建设产业园区,打造涵盖生产、加工、流通、科技、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集群;支持边境地区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物流和经济合作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