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知名品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