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加快城乡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物流网络、冷链网络和电子商务运营网络,培育壮大边境地区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畜产品网络销售,建设智慧电商物流园区,打造区域性网购商品集疏分拨中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