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边境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进边境地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道路改造、升级和连通工程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危桥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完善农村牧区运输通道和区域路网布局,改善农村牧区交通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