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边境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进边境地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道路改造、升级和连通工程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危桥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完善农村牧区运输通道和区域路网布局,改善农村牧区交通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