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