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边境地区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草原保护修复、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打造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