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边境地区绿色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