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深入开展边境地区涉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监测预警,依法处理解决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