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第十四条有效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坚定不移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边境地区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鼓励边境地区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