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完善边境地区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积极推动边境地区各族群众逐步实现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边境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