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建立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教育引导边境地区各族干部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