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第十一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建立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教育引导边境地区各族干部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