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或者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乡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以及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乡村清洁设施。

乡村清洁设施建设和配备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美观自然、标识易懂、规格适宜、质量合格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