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供销合作社或者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因素,在乡村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废纸屑、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支持乡村再生资源回收点同步依法开展废电池、废灯泡、废灯管、失效药品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和暂存。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