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