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统筹解决乡村清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乡村清洁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