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村(居)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