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盗窃、侵占、擅自拆除、迁移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或者改变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