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盗窃、侵占、擅自拆除、迁移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或者改变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