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