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