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督查考核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