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组织村(居)民参与乡村清洁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