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