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建立受理、查处和反馈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