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清洁纳入乡风文明建设内容,开展乡村清洁户评选活动。

鼓励通过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机制,促进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应当将乡村清洁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