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下列维护乡村清洁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一)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二)村(居)民庭院、畜禽圈舍内外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规范;(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