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主导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村清洁经费补助机制。

配备清扫保洁员可以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